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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定最低工资水平5月1日起由每小时37.5港元调升至每小时40港元。雇员不论是月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等,也不论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均受法定最低工资保障。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不论其性别、种族及国籍)、《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以及《雇佣条例》不适用的人士。
残疾雇员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最低工资条例》也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可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选择特别安排的残疾雇员,其雇主最少须支付的工资应按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评定的生产能力水平来计算。
此外,《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亦自5月1日起由15300元提高至16300元。当就个别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少于每月16300元时,雇主须备存雇员于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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